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otecar New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54291_rns_2023-12-28_944694b1-a19b-411b-87f3-719cc85ded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 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决 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 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位委员代为履 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战略发展委 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 后及时召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 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通讯等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议案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疑难事项,需专门中介机构或独立机构调查方可得出恰 当决策依据,则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就此事项提议召开董事会予以决策。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 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位委员主持。

第十八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公司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 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