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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PEN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3, 2015

52278_rns_2015-07-03_b62c9e47-ea28-4589-a8c2-3b2f72842470.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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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碁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

時間: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 地點:台北市徐州路 2 4 樓(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2-A+B 室)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董事會提)

  • 說 明: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 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 查核完竣,謹請承認。(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第二案
  • 案 由: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董事會提)

  • 說 明:

  • 一、本公司一○三年度稅後淨損為新台幣(以下同) 317,647,239 元,加計期初 待彌補虧損 9 元及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481,459 元,本年度待彌補虧損為 318,128,707 元。

  • 二、一○三年度虧損撥補表,謹請承認。 ( 請參閱議事手冊 )

決 議:

  • 第三案

  • 案 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討論案。(董事會提)

  • 說 明:

  • 一、配合法令修訂,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部分條文,修正內

1

容詳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二、謹請討論。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理由
第一條 資金貸與對象
公司除因業務往來、或50%以上持股子公
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或資金
貸放預訂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得依本程序處理
貸放予他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外,
餘不得辦理資金貸與他人。
資金貸與對象
公司除因業務往來、或50%以上持股子公司有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或資金貸放預訂~~
~~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得依本程序處理貸放予他人(以
下簡稱借款人)外,餘不得辦理資金貸
與他人。
配合法令
調整
第二條 資金貸與評估標準
一、……………
二、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向本公司借
貸者,以50%持股子公司或預訂轉為
股權投資而借貸之必要者為限。
資金貸與評估標準
一、……………
二、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向本公司借貸
者,以50%持股子公司~~或預訂轉為股權投~~
~~資而借貸之必要者為~~限。
配合法令
調整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
二、因業務往來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
別訂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上之企
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0%為
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下之企
業,以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40%為
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借款人之淨值之
25%為限。
三、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
別訂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上之企
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0%為
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下之企
業,以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40%為
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借款人之淨值之
25%為限。
資金貸放預定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逐案報予董事會核
准之,且不得逾上述限額。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
二、因業務往來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別訂
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上之企業,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0%為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下之企業,
以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40%且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10%為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借款人之淨值之25%
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0%為限。
三、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別訂~~
~~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上之企業~~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0%為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50%以下之企業,~~
~~以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40%且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5%為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借款人之淨值之25%~~
~~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5%為限。~~
~~資金貸放預定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通資~~
~~金之必要者,逐案報予董事會核准之,~~
~~且不得逾上述限額。~~
配合法令
調整及因
應實務需
第五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
人先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企業相關證件、負
責人身份證等之影本及必要之財務
資料,向本公司財務處具函申請融
通額度,經財務處徵信後呈報董事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企業相關證件、負責
人身份證等之影本及必要之財務資
料,向本公司財務處具函申請融通額
度,經財務處徵信後呈報董事會核准,
因應實務
需求

2

條次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理由
會核准。
……………
……… 惟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之子
公司得免檢附前述資料。
……
第六條 資金貸與審查程序
一、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時,應
具體
說明資金之用途及必要性,並由財務
處決
定是否接受借款人之申請。
二、 財務處應對借款人之營運狀況確實
進行徵
信調查,對於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
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
意見,擬具貸放條件,呈報董事會
核准。
三、 財務處除對借款人進行徵信調查
外,尚須
就本公司資金貸與後,所可能產生之營運
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併同對借款
人之徵信報告呈報董事會核准。
四、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動支融通資金
時,應
提供同額之保證票據或擔保品作為資金貸
與之擔保。其擔保品之價值由財務
處評估並決定之。
資金貸與審查程序
一、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時,應具

說明資金之用途及必要性,並由財務處

定是否接受借款人之申請。
~~二、財務處應對借款人之營運狀況確實進行~~
~~~~
~~信調查,對於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
~~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
~~擬具貸放條件,呈報董事會核准。~~
~~三、~~財務處除對借款人進行徵信調查外,

須就本公司資金貸與後,所可能產生之

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進

評估,並出具意見~~併同對借款人之徵信~~
~~~~
~~告呈~~報董事會核准。
~~四、~~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動支融通資金時,
除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外,
應提供同額之保證票據或擔保品作為資

貸與之擔保。其擔保品之價值由財務處

估並決定之。
因應實務
需求
第八條 後續控管作業、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
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後續控管作業、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審計委
員,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配合實務
修正
第十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直、間接100%持股之子公司,
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按本公司
之淨值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計算之。惟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其貸與總額不受本作業程序第三
條第一項限制,但仍應依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辦理。
二、 非本公司直、間接100%持股之子公
司,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按
該子公司之淨值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計
算之。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直、間接100%持股~~之子公司,其
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按~~本公司各~~
子公司之淨值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計算
之。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其貸與總額不受本作業程序第三條
第一項限制,但仍應依第五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二、~~
~~非本公司直、間接100%持股之子公司,~~
~~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按該子公~~
~~司之淨值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計算之。~~
配合法令
調整
第十六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增訂修訂
日期
決  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