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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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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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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 2025-011
证券代码: 68802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撤销后修订或制定 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 事会并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由“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 东侧(生产经营地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东段路北)”变更为“德州市临邑县花 园大街东段路北”。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及《公司 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2、《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
1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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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公司系……;公司在德州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公司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 |
德州市 | |
| 3 | 第五条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经 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生产经营地德 州市临邑县高新区花园大街东段路北) (邮政编码:251500) |
第五条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花 园大街东段路北 (邮政编码:2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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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2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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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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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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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
3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 |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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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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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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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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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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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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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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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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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六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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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 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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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15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公 司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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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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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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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责任。 | |||
| 1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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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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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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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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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除上述规定的 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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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 人员参加股东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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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本条所指“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本条所指“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 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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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购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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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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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22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及电子通 信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23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24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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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 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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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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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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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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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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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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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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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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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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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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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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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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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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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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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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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3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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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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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
| 38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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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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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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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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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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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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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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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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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4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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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1年之内仍然 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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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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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终止。 | |||
| 44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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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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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47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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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 4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 款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以下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上述成交金额、市值、交易含义与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 所指“成交金额”、“市值”、 “交易”相同。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之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 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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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上述成交金额、市值、交易含义与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 所指“成交金额”、“市 值”、“交易”相同。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之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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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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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传真、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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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3日。 |
||
| 议召开前3日。 | |||
| 51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采用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 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表决的意见。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传真、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 。 |
|
| 52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
| 5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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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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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 5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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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5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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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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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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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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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
| 59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 的职权。 | ||||
|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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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6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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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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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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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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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65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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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 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由董 | ||
| 66 |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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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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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 权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68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用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 合同规定。 |
||
| 69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70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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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责任。 |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 72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 73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74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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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 7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76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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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 |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
| 77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78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7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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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8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8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8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8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84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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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 8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 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 86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书面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 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 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 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87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8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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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8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 90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100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
44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润。 |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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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偿责任。 |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104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10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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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106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107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108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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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 产管理人。 | |||
| 109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10 | 修改其他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改成股东会;删除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统一为高级管理人员;删除监事会或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引用条款 序号对应调整;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变动。无实质性修订 条款包括部分条款顺序、序号、标点等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 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二、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或制定治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 现将下列内部制度去除监事会或者将“监事会”职权统一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职权,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同时根据最新颁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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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新、取消或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一)修订或取消制度清单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取消) | 是 |
| 4 |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是 |
| 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是 |
| 6 |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是 |
| 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是 |
| 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 9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0 |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1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2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3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否 |
| 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否 |
| 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 1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否 |
| 1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否 |
| 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否 |
| 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
否 |
| 2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2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否 |
| 22 | 《回购管理制度》 | 否 |
| 23 |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2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否 |
| 2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否 |
49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26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否 |
| 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 否 |
| 28 |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 否 |
| 29 | 《市值管理制度》 | 否 |
(二)制定制度清单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 是 |
|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否 |
| 3 | 《风险管理制度》 | 否 |
三、网上公告附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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