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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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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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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 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 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单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附件 2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山东奥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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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