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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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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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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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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 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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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具体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元” 指“人民币元”,以下同)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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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
-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 经总经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 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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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 创新领域。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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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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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 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等。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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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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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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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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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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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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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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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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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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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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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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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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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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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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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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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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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或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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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相关责任人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承 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及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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