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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f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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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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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 2022-028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4 号)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6.17 元,募集 资金总额52,3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27.92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45,712.0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9 年10 月31 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第783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在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 年8 月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 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奥福”)作 为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于2022 年3 月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安徽奥福开立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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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同时使用募集资金用于 实施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2 年4 月21 日公司与公 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
下:
| 下: | ||
|---|---|---|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分行营业部 |
8112301012100813529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甲方1 和甲方2 合称“甲方”。如无特别约定,甲方1 和甲方2 对本协议项 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301012100813529,截至2022 年3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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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岩、程洁琼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以在 工作日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 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 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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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 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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