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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er Innovations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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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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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安克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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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任职岗位的职责与薪酬标准领取 相应的岗位薪酬。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 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施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独立 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出席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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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的,公司可不予发放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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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 (六)其他合理因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 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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