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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Estone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Oct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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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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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 2022-079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 号),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610,850.00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4.00 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314 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0,985,9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181,198.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929,804,701.21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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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 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蚌埠壹石通电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 石通电子”)、安徽壹石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新能源”) 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已开立募集资金项目专项账户。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壹石通电子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 “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公司、壹石通新能源及中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投项目 |
|---|---|---|---|
| 蚌埠壹石通电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 | 175268567467 | 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 |
| 安徽壹石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营业部 | 52120180803116857 | 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 |
|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 | 12290001040021476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营业部 | 811230101160086263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壹石通电子、壹石通新能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一”、 壹石通电子、壹石通新能源简称“甲方二”、公司与壹石通电子、壹石通新能源 合称“甲方”,以下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以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 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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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15,000 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年产 20,000 吨锂电池涂覆 用勃姆石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海灵、罗翔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发送至丙方邮箱。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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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 经任何一方要求 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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