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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Estone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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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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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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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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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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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 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目的是加强对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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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 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 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 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 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 从业经验或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公司配置至少一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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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 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 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 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 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 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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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并按照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 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 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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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 计;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十三)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 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 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 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 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 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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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 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 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 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 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 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 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 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 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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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

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 的资料;

(九)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编制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 作业时间等,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对于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 临时性新增项目,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董事长签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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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 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如有需要,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 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 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沟通反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 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 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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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对 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整理审计资料、编号和装订,形成内部 审计的信息档案,登记审计档案清单。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 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 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立 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审计档案保存 时间不少于 10 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 长签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复 核后,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同意。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 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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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沟通确认后,修改完善审计报 告及审计整改通知,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后,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审计部将经董事长签发的审计报告及审 计整改通知书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审计整改通知书 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跟踪,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 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 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 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 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纪的行为,应 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 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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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 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 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 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 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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