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54970_rns_2025-08-27_6e6aa8ef-7493-48fa-9133-06a0665658f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 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必须为专业会 计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 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当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 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采用通讯方式 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档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 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