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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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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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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刘志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2025年度的任职期间,本人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公司2025年度相关会议,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志迎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86年6月至2009年12月,任合肥工业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2010年1月至今,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中心主任;2023年1月至2026年1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股东会次数 本年亲自出席股东会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刘志迎 3 3 0 0

(二)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本年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刘志迎 7 7 0 0

1、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2、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届提名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4 4 2 2

1、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续相关事宜、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主持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资格进行了审查。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要求,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2025年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前置审议。本人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


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后经2025年12月16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同意审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


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总经理的议案》,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该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各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于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5年5月20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5年1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保护社会公众及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5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事项,事前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充分的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5年度,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所有应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志迎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