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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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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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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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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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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公司存贷款;

  •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十七)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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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四)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 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

  •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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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

  •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前款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含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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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 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 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 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 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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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 不得执行; 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的意见;

  • (五)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 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

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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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 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 (十)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十二)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十三)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 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 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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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应当 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 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 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 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 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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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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