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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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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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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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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如有)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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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如有);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 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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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0.5%以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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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0.7%以
上;
(三)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
2、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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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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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公司持续经营受到严重挑战;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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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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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措施; 5、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是重要缺陷但长期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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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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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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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有):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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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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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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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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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报送部门(含分(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
-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年报信息报送部门(含分(子)公司)负责人和 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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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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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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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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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追究责任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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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 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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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