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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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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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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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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 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 弟姐妹等,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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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 并处理。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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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 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交易所申请并由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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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 买入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 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 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账户 买卖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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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 事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 构处理。
第二十条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相 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