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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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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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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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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蔚蓝商务港E 座15 楼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2915500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或“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行业标准、执业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 文件。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 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所有信息和文件均是真 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 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律文件组成部分,随公司其他申请材料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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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公司系以由安徽芯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方式设立,2020 年3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 号),核准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42 万股。2020 年4 月28 日,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芯瑞达”,股票代码“002983”。公司现依法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595739962H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彭 友,住所为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经营范 围为电子产品、光电和显示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半导体集成电 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液晶显示背光源、背光模组及配套器件的研发、 制作和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5]230Z034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341 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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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止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依法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25 年4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 了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共十五章,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如下: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期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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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载明本期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如下:

  1.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期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1. 董事会是本期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期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期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1. 监事会是本期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期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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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范围如下:

  •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0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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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5 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数量和分配如下:

1、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 股普 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68 万股,约占本 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323.4615 万股的0.57%,本次无预留权 益。

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期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期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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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的权益
数量(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泉涌 董事、轮值总经理 23.26 18.36% 0.10%
王光照 董事、副总经理 5.50 4.34% 0.02%
张红贵 董事 2.00 1.58% 0.01%
唐先胜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6.72 5.30% 0.03%
吴疆 董事、销售总监 16.56 13.07% 0.07%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65人)
72.64 57.34% 0.33%
合计(70人) 126.68 100.00% 0.57%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载明了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 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10%,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 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载明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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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 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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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 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20%

4、本期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期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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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8.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 股普通股 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 期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72 元的50%;

(2)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58 元的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与解除限售条件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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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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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和车载显示收入(B)进行考核,并根据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公司层面各考核指标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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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
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A 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A 业绩考核指标:车载显示收入(B 业绩考核指标:车载显示收入(B
目标值
An
触发值(Am 目标值(Bn 触发值(Bm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2025 1.56亿元 1.248亿元 0.50亿元 0.40亿元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2026 1.89亿元 1.512亿元 1.00亿元 0.80亿元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2027 2.24亿元 1.792亿元 2.00亿元 1.60亿元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情况
指标对应系数
净利润(A
(权重占比:50%
A≥An a=100%
Am≤A<An a=A/An
A<Am a=0
车载显示收入(B
(权重占比:50%
B≥Bn b=100%
Bm≤B<Bn b=B/Bn
B<Bm b=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X
X=a50%+b50%

注:1、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车载显示收入”以各考核年度公司年度报告中“车载显示收入”为准。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小于100%,所有激 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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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 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 本期激励计划。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和车载显示收入,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 核心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车载显示业务是公司发展的新业务,将会成为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增 长点。因显示终端业务海外市场竞争加剧、新产品布局进度慢于预期、费用投入 加大等,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使得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不及预期;考虑到公司新业务的发展,以及未 来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 本期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 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期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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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载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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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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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预计限制性 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所律师认为,这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及本期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这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 规定。

  • 3、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 务,本所律师认为,这一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 4、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本所律师认为,这一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第(十三)项的规定。

  • 5、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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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回购数量的调整方 法、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回购注销的程序,本所律师认为,这一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中做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应 当依法对本期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2. 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 意见。

  3.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5 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1.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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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5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25 年4 月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公司于2025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分别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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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就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审议本计划5 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应当发出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 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5、本期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公司股东会授权 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所述,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 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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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监事会核实确定。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监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不 涉及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人员:

①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行,公司还将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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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5 年4 月22 日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公司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此外,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 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期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 规定和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期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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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出具意见,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 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李泉涌、王光照、张红贵、唐 先胜、吴疆,前述关联董事已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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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

(五)《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和承诺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中的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存在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在审议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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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子 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文超 张 文 超

2025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