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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Jan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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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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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4-008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1 月 17 日
-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35.10 万股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瑞达”)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月17日。现 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60万股,约占本期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1.08%。其中首次授予164.50 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89%;预留 35.1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19%,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5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权益 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王光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 | 3.01% | 0.03% |
| 张红贵 | 董事 | 6.00 | 3.01% | 0.03% |
| 唐先胜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6.00 | 3.01% | 0.03% |
| 李泉涌 | 董事、轮值总经理 | 26.00 | 13.03% | 0.14% |
| 吴疆 | 董事 | 18.00 | 9.02% | 0.10% |
| 王鹏生 | 副总经理 | 18.00 | 9.02% | 0.10% |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55人) |
84.50 | 42.33% | 0.46% | |
| 预留部分 | 35.10 | 17.59% | 0.19% | |
| 合计 | 199.60 | 100.00% | 1.08% |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
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解除限售期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 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 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 本期激励计划。
二、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5、2023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6、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本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年1月17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35.10万股
-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四)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33人,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五)预留授予价格:10.28元/股(经2022年权益分派调整后)
(六)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权益 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权 益总数的比例 |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王光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 | 2.85% | 0.01% |
| 唐先胜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2.00 | 5.70% | 0.01% |
| 李泉涌 | 董事、轮值总经理 | 3.80 | 10.83% | 0.02% |
| 吴疆 | 董事 | 3.00 | 8.55% | 0.02% |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29人) |
25.30 | 72.08% | 0.14% | |
| 预留部分合计(33人) | 35.10 | 100.00% | 0.19% |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 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
50% |
|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八)预留授予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 评价标准 A B C D |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 |
|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 | |
| 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 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 本期激励计划。
(九)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预留授予价格由10.53元/股 调整为10.2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情况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董事、轮值总经理李泉涌于2023年11月29日以自有资金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外,其他参与激励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期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并于授予日对预留授予的35.1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2024年1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7.19 元/股。
因此,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
| 35.10 | 603.37 | 431.79 | 164.67 | 6.91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0.28 元/股,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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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
-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预留授予价格调整、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
-
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
4、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
5、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
-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 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 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 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