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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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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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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0-006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 51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54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5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7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459,397,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 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 33,492,028.31 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5,905,371.69 元,其中增加股 本人民币 35,42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90,485,371.69 元。社会公众 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 [2020]230Z0051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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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 立及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明珠支行营业室 1302011129100108028 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 268,018,300.00
2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1300609231 LED 照明器件扩建项目 50,455,900.00
3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340104016000087157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5,495,600.00
4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3401040160000871575 补充运营资金 11,935,571.69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芯瑞达,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成祺、彭江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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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二千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二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2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3 、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容诚验

  • 字 [2020]230Z0051 ”号验资报告;

4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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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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