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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ug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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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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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芯瑞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芯瑞达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 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54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 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5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7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459,397,4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3,492,028.31 元(不含 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5,905,371.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 币 35,42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90,485,371.69 元。社会公众股东均以 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1 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 26,801.83
2 LED照明器件扩建项目 5,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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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549.56
4 补充运营资金 1,193.56
合计 42,590.5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0]230Z1752 号),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33.2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 26,801.83 364.58
2 LED照明器件扩建项目 5,045.59 21.51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549.56 47.15
合计 42,590.54 433.24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3.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 433.24 万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定,符合募投项目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3.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 433.24 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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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 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3.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 433.24 万元。

4、会计师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752 号),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芯瑞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芯瑞达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要求。因此,东海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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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江应

江成祺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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