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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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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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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7 年8 月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需求,现拟对原《公司章程(草案)》 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及其他内容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 变更事项 |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草案)》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为维护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厦门艾德生物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原 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于2015 年6 月29 日在厦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 号为350200490001112。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由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 行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发 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 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6474298XL。 |
| 第三条 |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
公司于2017 年7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240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000 万股,于2017 年8 月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第六条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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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
| 第十八条 |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及具 体方式和时间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购股份 总数(股) 持股比 例(%) 1 前瞻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 18867600 31.446 % 2 厦门市海沧区 屹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7593000 12.655 3 厦门市海沧区 科英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7031400 11.719 4 福建省龙岩市 鑫莲鑫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6522000 10.870 5 厦门市德惠盛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普通合 伙) 1973400 3.289 6 厦门市海沧区 润鼎盛投资合 伙企业(普通 合伙) 2927400 4.879 7 厦门龙柏宏信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3899400 6.499 8 天津和悦谷雨 486600 0.811 |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
| 序 号 |
股东姓 名/名称 |
认购股份 总数(股) |
持股 比例 |
||
| 1 | 前瞻投资 (香港)有 限公司 |
18867600 | 31.446 | ||
| 2 | 厦门市海 沧区屹祥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7593000 | 12.655 | ||
| 3 | 厦门市海 沧区科英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7031400 | 11.719 | ||
| 4 | 福建省龙 岩市鑫莲 鑫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6522000 | 10.870 | ||
| 5 | OrbiMed Asia Partners II, L.P. |
5284200 | 8.807 | ||
| 6 | 厦门龙柏 宏信创业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3899400 | 6.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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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9 苏州启明创智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2436600 4.061 10 QM18 LIMITED 2978400 4.964 11 OrbiMed Asia Partners II, L.P. 5284200 8.807 合计 60000000 100.00 在公司设立时,上述各发起人均以其所 持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 应的截至2015 年4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217,929,419.40 元按【1:0.27532】折 为公司股份6000 万股,其中6000 万元计 入实收资本,余额157,929,419.40 元人民 币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5 年6 月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天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405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股东认缴 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
7 | QM18 LIMITED |
2978400 | 4.964 | |
|---|---|---|---|---|---|
| 8 | 厦门市海 沧区润鼎 盛投资合 伙企业(普 通合伙) |
2927400 | 4.879 | ||
| 9 | 苏州启明 创智股权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2436600 | 4.061 | ||
| 10 | 厦门市德 惠盛股权 投资合伙 企业(普通 合伙) |
1973400 | 3.289 | ||
| 11 | 天津和悦 谷雨股权 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486600 | 0.811 | ||
| 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
| 在公司设立时,上述各发起人均 以其所持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2015 年4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217,929,419.40 元按1:0.27532 的 比例折为公司股份6000 万股,其中 6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余额 157,929,419.40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金。 2015年6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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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信会师报 字[2015]第114405 号《验资报告》, 确认上述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已经足 额缴纳。 |
||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均为普 通股。 |
| 第三十二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四十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 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应立 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 资金或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商品、 服务或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 按照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 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金或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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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侵占资金或资产。具体执行程序由董事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
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金或 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 还侵占资金或资产。具体执行程序由 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
|
|---|---|---|
| 第四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第四十二 条 |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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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九)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 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 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 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
|---|---|---|
| 第四十四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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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五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 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 第五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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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充分披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
| 第五十八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通知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六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 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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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第七十八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拟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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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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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 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 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 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大会在审议 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 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 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 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四)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表决,与会董 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 避并推选会议临时主持人(会议临时主持人 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 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 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知情的其 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 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 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 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 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 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 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 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四)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 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会议临时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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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六)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 专门统计,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 |
人;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 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 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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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一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 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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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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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 诺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 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开进行选举。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 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 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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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充分 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中的合法权益。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以充分维护 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中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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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一百〇 五条 |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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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
| 第一百〇 八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推荐、委派或更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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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 十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 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重大 投资和交易决策的权限按照公司《重大投资 和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二)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权限 为: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30%,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 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 额度。 (三)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担 保事项; (四)决定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 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 超过5%的关联交易;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重大 借款、对外担保、因公司银行借款等原因而 以公司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 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 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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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 规定,执行相应批准等程序。 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委托理财、公司以前 未曾涉及的其他投资。 |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单笔融资事项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单 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融资金额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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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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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 意; (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就同一关 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均依据以合并会计报表计 算,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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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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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等高管人 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 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等 高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 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 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规定的标准的交易、融资事项、证 券投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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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五条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一)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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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日和3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 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3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第一百一 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提供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提供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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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
的2/3 以上董事同意。 | |
|---|---|---|
| 第一百二 十五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
| 第一百三 十一条 |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 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 第一百三 十三条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重大 投资和交易事项(对其他企业投资及对外担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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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事项除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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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和解聘。 |
| 第一百五 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 |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 个月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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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 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
|
|---|---|---|
| 第一百五 十六条 |
监事会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日和3 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监事会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 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3日前通知 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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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七条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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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九 十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三)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 第二百〇 四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 工商行政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 九条 |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修订 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 施。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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