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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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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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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 关规定,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 否。公司已履行程序,终止部分募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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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文件一致 | 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
| (2)列席公司股董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7日-12 月18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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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0年12月1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违规案例解 析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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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股份回购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 不适用 人变更及其 理由 2. 报告期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和本所对保 事项: 荐机构或者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 其保荐的公 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 司采取监管 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措施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 及整改情况 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 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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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 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 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 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 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 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 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 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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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 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 《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 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 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 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 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 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 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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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 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 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 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 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 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 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 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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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 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 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 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 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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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 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 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 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 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 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 其他需要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报告的重大 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 事项 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 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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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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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 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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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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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 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 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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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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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 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 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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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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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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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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