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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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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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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
关规定,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否。公司已履行程序,终止部分募集资

1

息披露文件一致 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股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7日-12
月18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违规案例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不适用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不适用
2、股份回购的承诺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 不适用 人变更及其 理由 2. 报告期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和本所对保 事项: 荐机构或者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 其保荐的公 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 司采取监管 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措施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 及整改情况 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 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4

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 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 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 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 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 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 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 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

5

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 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 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 《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 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 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 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 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 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 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6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 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 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 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 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 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 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 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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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 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 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 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 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

8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 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 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 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 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 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 其他需要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报告的重大 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 事项 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 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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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 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 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

  •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 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 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 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 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 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 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 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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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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