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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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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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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 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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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 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8 年12 月11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董监高职责 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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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 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 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 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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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 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 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 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 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 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 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 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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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 ||
|---|---|---|
|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
是 | 不适用 |
|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 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 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 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 动股份回购事宜。 |
是 | 不适用 |
|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 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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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 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
|---|---|---|
|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 (或)连续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 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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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 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
||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 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 厦门龙柏宏信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 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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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 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回购 本次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 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 者损失赔偿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前述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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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
|---|---|---|
|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 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 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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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 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 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 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 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 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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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 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 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 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 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是 不适用 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 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是 不适用 1、除公司及已经披露的关联企业外,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 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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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公司/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 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
-
3、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 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 务出售,公司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本公司/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 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
4、对于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 务范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 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 与公司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公司/ 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 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 项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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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 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 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 、 2018 年5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 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18]第77 号),认为劲嘉股份3 月29 日回购 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 、 2018 年5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 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 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 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 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 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 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5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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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 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1、2017 年5 月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 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 元,并处人 民币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11 月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 (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 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 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 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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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程 杰 徐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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