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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25, 2019

55664_rns_2019-03-25_daef7440-590d-4c1e-b4c7-4cac92ccf99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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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
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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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
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12 月1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董监高职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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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
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
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
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不适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
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
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
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
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
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
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
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不适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不适用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
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
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
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
动股份回购事宜。
不适用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
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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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
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
(或)连续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
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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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
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
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不适用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
厦门龙柏宏信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
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不适用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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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
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回购
本次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
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
者损失赔偿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不适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前述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适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
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
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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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 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 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 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 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 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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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 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 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 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 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是 不适用 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 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 立谋)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是 不适用 1、除公司及已经披露的关联企业外,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 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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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公司/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 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

  • 3、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 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 务出售,公司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本公司/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 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 4、对于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 务范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 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 与公司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公司/ 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 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 项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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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 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 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 2018 年5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 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18]第77 号),认为劲嘉股份3 月29 日回购 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 2018 年5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 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 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 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 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 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 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5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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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 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1、2017 年5 月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 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 元,并处人 民币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11 月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 (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 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 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 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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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程 杰 徐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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