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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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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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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 规定,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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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 (2)列席公司股董事会次数 | 无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保荐机构于2017 年12 月7 日-8 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12月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后买卖股 票相关要求、杜绝内幕交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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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 鼎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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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 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 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 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是 不适用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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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 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 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 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 厦门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 比例及减持价格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 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 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 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 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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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 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 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 个月 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 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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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 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
||
|---|---|---|
|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 量的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
是 | 不适用 |
|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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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 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 单次及(或)连续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 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
||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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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 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 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厦门龙柏宏信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 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是 不适用 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 是 不适用 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 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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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 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 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 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 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 司前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 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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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
|---|---|---|
|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 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 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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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郑立谋)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 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 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 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 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 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 的权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 是 不适用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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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 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 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 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 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 是 不适用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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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 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 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 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 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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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已经披露的关联企业外,本公司/本人未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目前没 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 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 动。 2、本公司/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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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 (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 业务范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 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 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公司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 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 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 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 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和活动。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 公司/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 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同时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 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 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公司所有,直 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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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 年1 月17 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 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 乱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 号) 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2 月8 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 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 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11 活动宣传推 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 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 案,后续将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2017 年9 月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 京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 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2017 年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17 年9 月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 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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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 SONG、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 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11 月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 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指出营业部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 营范围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 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 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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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17 年5 月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 处罚事项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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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程 杰 徐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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