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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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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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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1-035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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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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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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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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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1、2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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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7日下午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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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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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6 月7 日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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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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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9:15至15:
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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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 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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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A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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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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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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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晓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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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登记日:2021 年6 月2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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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相关议案的公告全文和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2021 年5 月2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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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
告及文件。
(八)会议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 人,代表股份680,178,7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672,031,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5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 人,代表股份8,14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 人,代表股份8,974,7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827,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 人,代表股份8,14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延长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132,4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1%;反对3,046,37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8,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561%;反对3,046,37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43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132,4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1%;反对3,046,37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8,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561%;反对3,046,37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43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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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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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见证律师:申林平、吴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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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 (一)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