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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May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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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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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18-055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介绍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 法院(2018)粤0103 民初326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

因与广州蓝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狐”)及自然人王巍、金志龙合作创 作合同纠纷,公司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广州市荔湾区人 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蓝狐、自然人王巍、金志龙合计价值人 民币1300 万的财产。

二、本案基本情况、请求及依据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蓝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 号19 层,法定代 表人王巍;

被告二:王巍,男,1975 年7 月2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双井街11 号 ***房。

被告三:金志龙,男,1967 年2 月11 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G6247**(*)。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与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于2009 年签订《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并先后签订了《果 宝特攻》《果宝特攻II》《果宝特攻III》合作协议,合作拍摄了《果宝特攻》系列动画片。根 据《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及《果宝特攻》动画片系列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及广州蓝弧的合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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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包括果宝特攻系列动画片)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和广州蓝弧共同所有,果宝特攻系列动画 片的续拍权也归本公司及广州蓝弧所有。2014 年11 月,本公司与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就 《果宝特攻4》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本公司明确表示行使对《果宝特攻4》的优先投资权,但 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收到合作协议及有关函件后,拖延签署合作协议。2015 年10 月,广 州蓝弧在某动漫行业展会上对外宣传其与第三方联合制作《果宝特攻4》。2017 年9 月,本公 司发现广州蓝弧和第三方在多个电视台及新媒体网站上播放《果宝特攻4》。本公司认为,本 公司与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签订的《动画项目合作协议》《果宝特攻》三部系列动画片的 合作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的上述行为违反协议,构 成了违约,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广州蓝弧、王巍、金志龙共同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 万元;请求判令广州蓝 弧、王巍、金志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20520 元、审计费10000 元、保全费、及其他全部 诉讼费用。

4、诉讼保全情况

经审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同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蓝狐、自然人王巍、 金志龙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 万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 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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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 民初326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及《财产保全通知书》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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