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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Oct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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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4]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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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cheng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 Beijing China,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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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4]第137 号

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动漫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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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4年9月12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4 年9 月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 年9 月30 日下午14:30 时在广东省 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 号保利中心10 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9 月30 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9 月29 日15:00 至2014 年9 月30 日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实 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 人,于 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451,289,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17032%,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代理人18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 代表股份数15,739,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70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3.4876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436,195,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9.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代表股份15,09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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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4139%。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1、《关于全资子公司“奥飞香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451,289,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票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5,739,509 股。 赞成票15,739,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73%;反对票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27%;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451,289,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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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96 %;反对票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451,289,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票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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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申林平 李 祎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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