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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09
Oct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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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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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申林平律师、毛伟律师(以下简称“大成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09 年9 月17 日 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09 年9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是公司 将于2009 年10 月15 日在公司办公地广州市新达城广场南塔7 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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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6 名,代表股份数 120,204,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13%。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大成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
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20,204,08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变更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议案
同意票:120,204,08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大成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大成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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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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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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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林平律师
—————— 毛伟律师 二OO 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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