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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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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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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 2018 年 12 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内控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编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三 条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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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 条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三十九 条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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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 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 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 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 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 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 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 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 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 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 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 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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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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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 免。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 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 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 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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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四 条 |
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办公地举行。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 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办公地举行。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 第五十九 条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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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 | ||
|---|---|---|
| 第七十七 条 |
新增第(八)项,章程中涉及的其他序号相应 顺延调整。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
| 第八十二 条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具体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 (三)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 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任职资格 应当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 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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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的监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 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 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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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 五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 |
|---|---|---|
| 第一百零 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因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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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组 成成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组 成成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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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条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独立董 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独立董 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 董事会审批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二)董事会审批除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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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形式具体授权给总经理 执行。 (五)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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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现场投票表决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
| 第一百二 十条一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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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 第一百二 十三条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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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 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 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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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 十三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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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事宜。 | 务,投资关系工作等事宜。 | |
|---|---|---|
|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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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第二节 公告及信息披露 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发布公示内容。公司指 第一百七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发布公示内容。公司指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司信息披露具体事项进行管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上述内容增加、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新增后 条款相应顺延。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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