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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Grou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Feb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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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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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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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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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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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动漫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动漫”)的委托,担任 奥飞动漫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 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 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 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 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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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目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二、本次交易各方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与说 明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并无虚假、隐瞒或误导之 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三、对于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 本次交易各方所作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作为制作本意见书的依据。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 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进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本所依法对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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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 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并应保证在刊发相 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 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释义如下:
| 公司、奥飞动漫 | 指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
| 标的公司、四月星 空 |
指 |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聚铭骋志 | 指 | 北京聚铭骋志文化发展企业(有限合伙) |
| 创始团队 | 指 | 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 |
| 盛大网络 | 指 |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
| 上海游嘉 | 指 | 上海游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文产基金 | 指 |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博信优选 | 指 | 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禾源北极光 | 指 | 苏州工业园区禾源北极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创新方舟 | 指 | 北京创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交易标 的 |
指 |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
| 交易对方 | 指 | 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 游嘉、文产基金、博信优选、北极光、创新方舟 |
| 发行对象 | 指 | 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文产基金、博信 优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 |
| 本次交易 | 指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四月星空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奥飞动漫向四月星空股东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 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文产基金、博信优选、 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 有的四月星空100%股权 |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奥飞动漫向不超过10 名(含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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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购买四月 星空100%股权的 协议》、《股权转 让协议》 |
指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靖淇、董志凌、 于相华、北京聚铭骋志文化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游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文产基金(有限合伙)、博信 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工业园区禾源北极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创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北京四月星空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 |
|---|---|---|
| 《关于购买四月 星空100%股权的 协议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 |
指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靖淇、董志凌、 于相华、北京聚铭骋志文化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游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文产基金(有限合伙)、博信 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工业园区禾源北极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创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北京四月星空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 |
| 《关于购买北京 四月星空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100% 股权的谅解备忘 录》 |
指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靖淇、董志凌、 于相华、北京聚铭骋志文化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游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禾源北极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创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北京四月星 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谅解备忘录》 |
| 《重组报告书》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
|
| 创始团队 | 指 | 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 |
| 上一轮投资者 | 指 | 文产基金、博信优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 |
| 本所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中企华评估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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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周靖淇、董 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文产基金、博信优 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持有的四月星空100.00%股权,同时,公 司向不超过10 名(含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04 亿元,即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的100.00%。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 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奥飞动漫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周靖 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文产基金、 博信优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持有的四月星空100.00%股权。
2015 年8 月17 日,奥飞动漫与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 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文产基金、博信优选、禾源北极光、创 新方舟签署了《关于购买四月星空100%股权的协议》。根据《关于购 买四月星空100%股权的协议》及其后签署的各补充协议,本次拟购 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参照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16)1005 号估值报告的估值结果,由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9.04 亿元。 本次交易对价由奥飞动漫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36.27%部分(327,852,000 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共计发行股份 (12,624,254 股),其余63.73%部分(576,148,000 元)以现金方式 支付。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 文产基金、博信优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拟出售标的公司股权获 得对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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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交易对方 | 总对价金额 (元) |
现金支付 | 现金支付 | 股份支付 | 股份支付 | |
|---|---|---|---|---|---|---|---|
| 现金对价金额 (元) |
占总 对价 比例 (%) |
股份对价金额 (元) |
股份支付数 量(股) |
占总 对价 比例 (%) |
|||
| 1 | 周靖淇 | 106,746,659 | 58,710,947 | 6.49 | 48,035,712 | 1,849,661 | 5.31 |
| 2 | 董志凌 | 71,234,811 | 39,179,336 | 4.33 | 32,055,475 | 1,234,327 | 3.55 |
| 3 | 于相华 | 71,234,811 | 39,179,336 | 4.33 | 32,055,475 | 1,234,327 | 3.55 |
| 4 | 聚铭骋志 | 50,767,720 | 27,922,381 | 3.09 | 22,845,338 | 879,681 | 2.53 |
| 5 | 盛大网络 | 12,584,000 | 12,584,000 | 1.39 | 0 | 0 | 0.00 |
| 6 | 上海游嘉 | 205,712,000 | 205,712,000 | 22.76 | 0 |
0 | 0.00 |
| 7 | 文产基金 | 210,937,329 | 105,468,665 | 11.67 | 105,468,665 | 4,061,172 | 11.67 |
| 8 | 博信优选 | 119,331,466 | 59,665,733 | 6.60 | 59,665,733 | 2,297,486 | 6.60 |
| 9 | 禾源北极 光 |
36,163,096 | 18,081,548 | 2.00 | 18,081,548 | 696,247 | 2.00 |
| 10 | 创新方舟 | 19,288,109 | 9,644,055 | 1.07 | 9,644,055 | 371,353 | 1.07 |
| 合计 | 904,000,000 | 576,148,000 | 63.73 | 327,852,000 | 12,624,254 | 36.27 |
本次交易对价分为基础交易对价、创始团队交易对价、上一轮投
资人交易对价三部分。
| 资人交易对价三部分。 | 资人交易对价三部分。 | ||||
|---|---|---|---|---|---|
| 基础交易对价(元) | 创始团队交易对价(元) | 上一轮投资人交易对价(元)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509,148,000 | 290,852,000 | 57,000,000 | 27,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0 |
| 800,000,000 | 84,000,000 | 20,000,000 | |||
| 合计:904,000,000 |
2016 年2 月3 日,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各交易对方 签署《关于购买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谅解备 忘录》,对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进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支付进 度情况如下:
奥飞动漫于2016 年3 月7 日或之前,以自有资金向各售股股东 支付其应获得的基础交易对价中的现金对价扣除已经支付的 50,000,000 元定金后的剩余现金部分对价的70%;并于2016 年3 月 14 日或之前支付剩余现金部分对价。
奥飞动漫于2016 年3 月7 日或之前,以自有资金向创始团队支 付现金27,000,000 元;交割日后1 年内,奥飞动漫支付其余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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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 元;
奥飞动漫于2016 年3 月7 日或之前,以自有资金向上一轮投资 人支付交易对价的现金部分10,000,000 元,其中向文产基金支付现 金5,468,665 元;奥飞动漫向博信优选支付现金3,093,733 元;奥飞 动漫向禾源北极光支付现金937,548 元;奥飞动漫向创新方舟支付现 金500,055 元。
(二)募集配套资金
奥飞动漫拟向不超过10 名(含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04,000,000 元,即 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0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 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 如下表所示:
| 如下表所示: | ||
|---|---|---|
| 用途 | 金额(元) | 所占比例 |
|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 576,148,000 | 63.73% |
|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 327,852,000 | 36.27% |
| 合计 | 904,000,000 | 100%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 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 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奥飞 动漫将以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奥飞动漫
2015 年8 月10 日,奥飞动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授权董事长办理筹划期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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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奥飞动漫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授 权董事长代表奥飞动漫办理筹划期间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交 易对手方的商务谈判、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2015 年8 月17 日,奥飞动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9 月28 日,奥飞动漫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重组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10 月16 日,奥飞动漫召开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议案。
2、交易对方的批准
(1)2015 年8 月10 日,四月星空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全体股东周靖淇、董志凌、于相华、聚铭骋志、盛大网络、上海游嘉、 文产基金、博信优选、禾源北极光、创新方舟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 的四月星空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本次交易放弃优先购买 权。
(2)2015 年8 月10 日,聚铭骋志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 同意聚铭骋志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4.57%股权。
(3)2015 年8 月10 日,盛大网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 意盛大网络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1.57%股权。
(4)2015 年8 月10 日,上海游嘉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 形成决议,同意上海游嘉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25.71% 股权。
(5)2015 年8 月10 日,文产基金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 形成决议,同意文产基金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2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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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 年8 月10 日,博信优选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通过决议同意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14.14%股权。
(7)2015 年8 月10 日,禾源北极光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形 成决议,同意禾源北极光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4.29%股 权。
(8)2015 年8 月10 日,创新方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 意创新方舟向奥飞动漫出售其持有的四月星空2.29%股权。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1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6〕175 号《关 于核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周靖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周靖淇发行1,849,661 股股 份、向董志凌发行1,234,327 股股份、向于相华发行1,234,327 股股 份、向聚铭骋志发行879,681 股股份、向文产基金发行4,061,172 股 股份、向博信优选发行2,297,486 股股份、向禾源北极光发行696,247 股股份、向创新方舟发行371,35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809,39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配套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 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各方有 权按照该等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6 年2 月3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核发了注 册号为11010801188719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奥飞动 漫成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持有标的资产100%股权,该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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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公司尚待完成以下事项: (一)公司尚需按照《关于购买四月星空100%股权的协议》及 其各补充协议,向周靖淇发行1,849,661 股股份、向董志凌发行 1,234,327 股股份、向于相华发行1,234,327 股股份、向聚铭骋志发 行879,681 股股份、向文产基金发行4,061,172 股股份、向博信优选 发行2,297,486 股股份、向禾源北极光发行696,247 股股份、向创新 方舟发行371,353 股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公司尚需按照《关于购买四月星空100%股权的协议》及 其各补充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向各交易对方继续支付现金对价;
(三)公司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办理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 资金事宜的相关手续;
(四)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 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 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三部分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 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 关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10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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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 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申林平
授权代表:
王 隽
经办律师:
李 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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