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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Sep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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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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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 联系电话:0755-226214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对全志科 技2018 年半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及时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善各项规章制 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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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 人。保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了核 查意见。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 人。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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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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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在上 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在满足 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 式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
是 | 不适用 |
|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 晖、侯丽荣、蔡建宇、丁然、PAN YA LING、 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 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 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即2015年11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 为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若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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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 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 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PAN YALING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唐 是 不适用 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报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 侯丽荣、蔡建宇、PAN YA LING签订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未通过任何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为自己或为 他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经 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现实 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 股东或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期间,亦不 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业 是 不适用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 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其亦承诺将不与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督促配偶、 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投资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 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 全额赔偿责任。 5.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 侯丽荣、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 决定,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 金,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 是 不适用 承担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以连带责 任的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罚 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 偿,与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无关”。 6.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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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宇、唐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 定预案相关的承诺,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7.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 蔡建宇、唐立华、PAN YA LING、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元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 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按照二级市场 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二)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 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建辉、丁 然、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PAN YA LING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董事(含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公 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中介 机构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 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 蔡建宇、唐立华、PAN YA LING:发行人、主 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 是 不适用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若未履行在招 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事项,首先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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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自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及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 东张建辉、丁然、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 建宇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 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 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 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 任,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且公司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本人薪 酬或津贴,累计停发的薪酬或津贴不超过本人 年度薪酬或津贴的50%,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为止。持股5%以上的股东PAN YA LING 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 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 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人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 留,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 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 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 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自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累计停发的 薪酬或津贴不超过本人年度薪酬或津贴的 50%,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 是 不适用 公司招股说明书或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10.全志科技:公司承诺持有5%以上股权的主 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不参与本激励计 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 是 不适用 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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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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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伟 李 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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