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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Sep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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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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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审阅公司发布的三 会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公告等在内的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本年度保荐期内,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均通过查 阅银行对账单、电话询问开户银行等方式对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账、原 始凭证及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涉及合同、查勘 募投项目现场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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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保 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开展核查共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上半年对于全志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按照深交所规定,在 现场检查结束后报备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检查报告。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本半年度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合计发表了3 次 独立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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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 关规定编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并进行合理保 管。 |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 |
| (2)培训日期 | 无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无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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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 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 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 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在满足上述减持条 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并通过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
是 | 不适用 |
| 2.公司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 年10 月公 司增资时其新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新 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 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顺、邹建发、丁然、薛 巍、李龙生承诺:除履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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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
||
|---|---|---|
| 4.PAN YALING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如唐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报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 丁然、PAN YA LING、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 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1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 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违反相关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 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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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建宇、PAN YA LING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未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 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经 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 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在公司(包括子 公司)任职期间,亦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 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 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其亦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 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督促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以及其投资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 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全额赔偿责 任。 |
||
|---|---|---|
| 7.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全志科技及其子 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以连带责 任的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罚款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与全志科技及其子公 司无关”。 |
是 | 不适用 |
|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唐 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详 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
是 | 不适用 |
|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招股说 明书或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
是 | 不适用 |
| 10.全志科技:公司承诺持有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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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自全志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本公司在 是 不适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全志科技股票 12 个月内不 予转让。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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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伟 李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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