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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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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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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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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

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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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 会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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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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