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9, 2024

55445_rns_2024-03-29_1a07cd92-d3b1-4424-a1a9-b3d737472e1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 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 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决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 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 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 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