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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l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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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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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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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管理原则 ......................................................................................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 4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 6 第五章 核算管理 ......................................................................................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7 第七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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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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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 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 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 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 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 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 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 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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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 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 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 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委 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3,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用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
1.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
-
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2.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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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于第十一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十四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 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 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 务负责人复审,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 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 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 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 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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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 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
息;
(六)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 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 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 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 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 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 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 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 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 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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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 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 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投资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除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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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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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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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 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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