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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an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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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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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文 | 修改后 |
|---|---|---|
| 1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卓越, 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行业领导者。 |
| 2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3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
|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
| 任。 | 任。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 | ||||
| 承担的其他义务。 | 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 ||||
| 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得投资者对 | |||||
|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 | |||||
| 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 | |||||
| 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 | |||||
| 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应 | |||||
| 当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3%(公司公开 | |||||
|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累计计入该 | |||||
| 比例中),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 | |||||
| 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权 | |||||
| 益变动报告书: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 |||||
| 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 |||||
|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 个月 | |||||
| 内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 | |||||
| 所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 | |||||
|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 |||||
|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的时间及方式。若 | |||||
|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 | |||||
| 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 |||||
| 权利;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
|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4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 |||
|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监事候选人 | ||||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 的提案(含临时提案),需连续180 日以 | ||||
|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 ||||
|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 的股东方可提出。 | ||||
|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 ||||
|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 ||||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 ||||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
|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 |||||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5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 ||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 |||
|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 事会、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 |||
|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 |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 | |||
|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 |||
|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 |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 | |||
|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 |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 | |||
| 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表担任的,由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 |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 | |||
|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 |||
|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 | 会选举; | |||
| 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 | |||
|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 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 |||
| 事会; |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 |||
|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 | 事会; | |||
| 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 |||
|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 | 的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董事或 | |||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 | |||
| 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 | |||
|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 | |||
|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 |||
|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 |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 |||
| 责。 |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 |||
|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六)同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 提名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 | |||
|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 1/3。 | |||
|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 董事会每年更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 | |||
|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 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5;任期届满需换届 | |||
|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 时,新的董事和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各自总 | |||
| 投于一人,股东大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 | 人数的1/3,但如换届时,需更换全部的 | |||
| 监事的人数,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的 | 独立董事,则新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 | |||
| 多少确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 | 会总人数的3/5。董事、监事主动辞职的, | |||
| 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 不计入不得更换和改选的比例中,由原提 | |||
|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非 | 名人提出新候选人,原提名人为上一届董 | |||
| 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选举; | 事会和监事会的,则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 | |||
| (二)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须 | 会提出新候选人。 | |||
| 在每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
| 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 |||
| (三)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 |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 |||
| 积投票制的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 |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 |||
| 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
|||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所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总数。其所投出的票数小于或 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 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如选票上该股东 所投出的票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 选人的,则该名候选人的得票数按该股东 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 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 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 确认的或重新确认后仍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但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六)如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重新 选举;重新选举时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 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重 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但若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投于一人,股东大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人数,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的 多少确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 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分别选举;
(二)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须 在每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三)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 积投票制的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 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所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总数。其所投出的票数小于或 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 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如选票上该股东 所投出的票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 选人的,则该名候选人的得票数按该股东 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 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 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 确认的或重新确认后仍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但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六)如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重新
选举;重新选举时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 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重 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但若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6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 应 为 具有三年以上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从业经验或者为集成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电路设计行业公司提供过咨询、顾问服务 民事行为能力; (含担任董事)的 自然人 (但独立董事不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受前述条件限制)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董事: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5 年; 行为能力;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到期未清偿;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员,期限尚未届满; 未清偿;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月内离职。 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定的其他内容。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 个月内离职。 | |||
| 政处罚;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
|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 |||
|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 |||
|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
|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 |||
|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政处罚; | |||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 |||
|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
|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
|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 司解除其职务。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 |||
|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 ||||
|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 ||||
|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条规定 | ||||
| 的担任董事应具备行业从业经验或者行 | ||||
| 业服务经验情形和/或出现不得担任董事 | ||||
|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7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
| 报告工作; | 报告工作; |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 案; | 案;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
| 案、决算方案; | 案、决算方案;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 补亏损方案; | 补亏损方案;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 |||
|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
| 形式的方案; | 形式的方案; | |||
| (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 (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 |||
|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 |||
| 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 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 |||
|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 |||
|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 |||
|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 |||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 |||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 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 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十)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事项;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 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 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十)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事项;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的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公司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借款额度,决 定公司用于融资的资产抵押、质押额度;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设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以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该 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的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公司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借款额度,决 定公司用于融资的资产抵押、质押额度;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七)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设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 除对 外投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 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外)、对外担保以及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
| 审议。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所规定 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1, 风险投资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 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 核、批准;超过限额的,由董事会审议。 对外投资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 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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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不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需在连续三年以上 担任公司董事的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
| 9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 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 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 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 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 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 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 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 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四)审议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
1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 括:(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 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除外;(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 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进行的投资;(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 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 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 |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 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 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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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