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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n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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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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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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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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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 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关于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3 号)、《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 通知》(广东证监[2014]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 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 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任 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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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备,提供经 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 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接到的投资者投诉采用分类处理机制,针对投资者 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应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 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考核问责机制,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 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侵权行为以及 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警告、扣罚奖金、降 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 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 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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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 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 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负责人;无法立即处理的,向分管部门负责人 汇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 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 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 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 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 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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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帐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若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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