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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Oct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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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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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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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 中国 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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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002-6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全志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全志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 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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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 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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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于深交所官方网站披露了《珠海全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核查意见,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3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认 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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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1.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3 日 为预留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3,460 股,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价格调整、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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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

  1.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10.38 万股。

  2.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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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 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书面确认,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评级为 B,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 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20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对 1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因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18 万股由公司回购 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按《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及其调整

根据公司《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10.36 元/股。

(2)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38 万股(调整后),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合计 107.54 万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价格、数量及其调整、回购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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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 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 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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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丁紫仪

蔡 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