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26, 2016
55445_rns_2016-10-26_c78f3cad-6b71-4e31-a057-3fa55211e15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458 证券简称: 全志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26-001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789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50 万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5,016,888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9.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999,857.84 元,扣除发行费用5,955,016.8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044,840.95 元。上述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天健验〔2016〕3-1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平 安银行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 和管理募集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 资金用途 |
| 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 11017721294008 | 39,504.48 |
汽车电子终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公司珠海分行 | 端处理器芯 片项目 |
||||
|---|---|---|---|---|---|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平安银行珠 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
1.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
用于公司汽车电子终端处理器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
2.公司与平安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平安银行应当配 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茵、唐伟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查
-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平安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
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平安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平安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 picture [151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42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