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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Jan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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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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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技术骨干或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的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