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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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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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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明 | 联系电话:0755-226214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对全志科技 2015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015 年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或修订完 善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 作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22项制度或办法。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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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文件一致 |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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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5年9月2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股 份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幕 信息管理注意事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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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
无 | 无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 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 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鉴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 在满足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 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
是 | 不适用 |
| 2.公司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 年10 月公司增资时其新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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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 部分新增股份。 |
||
|---|---|---|
|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 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顺、邹建发、丁然、 薛巍、李龙生承诺:除履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 PAN YALING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唐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 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 建宇、丁然、PAN YA LING、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 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1月14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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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 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违反相关 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 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6.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 荣、蔡建宇、PAN YA LING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未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任职、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 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股 东或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期间,亦不会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 其亦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 督促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投资 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背上述承诺而给 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7.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全志科技及 其子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 以连带责任的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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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与全 ” 志科技及其子公司无关 。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蔡建宇、 唐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是 不适用 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招股 是 不适用 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9 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 表人李东泽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 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由 毛明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为唐伟、毛明,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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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 明
唐 伟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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