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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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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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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SUNDIAL LAW 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 (86 755)88265288 传真(Fax.): (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 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72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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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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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_12_名,持有公司股份_222,862,991_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26.999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_1,011_名,代表公司股份_102,727,889_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12.44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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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34,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56,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32,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3%;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0%;弃权56,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95,8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1%;反对14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46,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9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7%;反对14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9%;弃权46,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4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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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43,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5%;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8%;弃权4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93,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149,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弃权48,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91,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反对149,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弃权48,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1.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4,74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5%;反对775,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65,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947,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94%;反对775,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6%;弃权65,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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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67,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153,8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69,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6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9%;反对153,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弃权69,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28,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反对19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65,7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26,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反对1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弃权65,7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14,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294,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82,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41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1%;反对294,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6%;弃权82,143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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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88,040,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7%;反对925,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弃权8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776,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6%;反对925,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6%;弃权8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67,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271,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5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46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反对27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弃权5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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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70,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82%;反对29,990,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5%;弃权6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73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664%;反对29,990,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40%;弃权6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97,06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9%;反对28,091,3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4%;弃权70,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62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8%;反对28,091,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99%;弃权70,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1.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96,70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85%;反对28,457,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2%;弃权69,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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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261,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93%;反对28,457,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68%;弃权69,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058,2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41%;反对30,664,8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54%;弃权72,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94,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87%;反对30,664,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83%;弃权72,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541,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88%;反对29,198,9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00%;弃权5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277,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64%;反对29,198,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66%;弃权5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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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03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917%;反对30,68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689%;弃权70,823股(其中,因未投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7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42%;反对30,689,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561%;弃权70,8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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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072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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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忠

林婕

蔡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