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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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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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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074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视频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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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 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9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 — 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30 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15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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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17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042,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91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1,085,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6,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93 %。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该 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符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符合出席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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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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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云云 负责人:张 炯 孔瑜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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