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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winner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Feb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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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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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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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015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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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 等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6日(星期二)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 湾镇科技二路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15:00时至2016年2月16日15:00时的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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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8,30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42.6901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9,596,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75 %。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 身份。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 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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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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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1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炯 韦少辉

胡云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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