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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KU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ug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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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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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範圍

  • (一)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 (二)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三)衍生性商品區分為以金融性交易及避險性交易為目的,金融性交易係 指建立一資產、負債或投資組合的新部位,期望將來因市場波動而獲 得利益者;避險性交易係為免除或降低匯率、利率風險,不以創造利 潤為目的之交易。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之選擇,也應以能 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 與公司業務有往來信用卓著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三、權責劃分

  • (一)財務部門

    • 1.交易人員

      • (1)負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

      • (2)交易人員應依實際需求,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 評估,擬訂操作策略,依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 據。

      • (3)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 (4)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合既定之策略時, 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訂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 從事交易之依據。

    • 2.會計人員

      • (1)執行交易之確認,並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 進行。

      • (2)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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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會計帳務處理。

  • (4)依據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1)避險性交易

避險性交易
核准人員 每筆契約金額 淨累積部位
董事會 超過200萬美元 超過500萬美元
董事長 200萬美元(含)以下 500萬美元(含)以下
總經理 100萬美元(含)以下 200萬美元(含)以下

(2)金融性交易

  • 任何金融性交易,無論金額大小需經董事長核准方得為之,個 別標的其累積成交部位超過500 萬美元以上(含等值幣別)者, 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3)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 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稽核部門

  •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 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稽核項目完成 後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查閱;另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或公司 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並通知監察人。

四、績效評估

(一)避險性交易

  • 1.以公司帳面上合約標的產品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 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 2.為充分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3.財務部應提供合約標的產品部位評價與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 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二)金融性交易

  • 以實際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 提供總經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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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額度及損失金額上限之訂定

  • (一)交易額度

  • 1.避險性交易

財務部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 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過三分之二應呈報總經 理核准。

  • 2.金融性交易

    •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訂策略,提報總經 理、董事長核准後方可執行。本公司金融性交易淨累積部位之契約 總額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須經過董事會同意, 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 (二)損失金額上限之訂定

    • 1.避險性交易係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操作,所以個別契約損 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之10%為上限,全部契約損失上限 金額訂為美金50 萬元。

    • 2.如屬金融性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 失,停損點之設定,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之 10%為上限,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訂為美金50 萬元。

    • 3.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逾損失上限,需即時呈報董事長,並向董 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第二條: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 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二)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避險交易之外匯市場與期貨市場為主。

  •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商品時,以流動性高(即隨時可在市場軋 平)為主,受託交易之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 行交易的能力。

  •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之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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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 求。

  • 五、作業風險管理

  • (一)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 險。

  •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

  • 交易人員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金融 機構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 七、法律風險管理

  • 與金融機構簽署之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 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第三條:內部稽核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 形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其管理原則如下:

  •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證券主管機關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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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一、二項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登載於備查簿。

第五條:定期評估方式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 依公司所訂之交易處理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受範圍內; 若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第六條: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10 日前輸入證券主管 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新公告申報。

  • 第七條: 本處理程序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交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若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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