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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Dec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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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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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欧朝霞律师(下称 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 年12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1 年12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议案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庞为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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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4 人,现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759,238,4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53%;网络投票股东109 人,网络股东代表股份18,136,35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9236%。参加股东大会的总股份数777,374,8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2.4505%.
经查证,上述现场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过三分之二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 案》。
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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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接签字盖章专页)
(本页无正文,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主任:
经办律师:谭清炜 经办律师:欧朝霞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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