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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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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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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10 月28 日经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1.2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1.3 本规则适用于董事会工作。

2 会议的召集

  • 2.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2.2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 2.3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2.4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2.5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日期和地点;

  • (2)会议期限;

  • (3)事由及议题;

  • (4)发出通知的日期。

  • 2.6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2.7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2.8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3.1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3.2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员为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 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列席会议人员有权

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3.3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4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 (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 (3)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 (4)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3.5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视频或 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不得以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

  • 3.6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4 议案审议要点

  • 4.1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4.2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 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

  • 4.3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 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 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4.4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 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 4.5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 4.6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 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 4.7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 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 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 4.8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

  • 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 4.9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4.10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 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 4.11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4.12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4.13 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

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4.14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 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 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4.15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 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 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4.16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且发行对象为关联人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 合理性。

4.17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 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 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5 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 5.1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 5.2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 5.3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的同意。

  • 5.4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5.5 除非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5.6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 5.7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5.8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5.9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 姓名;

  • (3)会议议程;

  • (4)董事发言要点;

  •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 或弃权的票数)。

  • 5.10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5.11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 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 5.12 董事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向股东会报告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 重点工作计划等情况。

6 附则

  • 6.1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 6.2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6.3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6.4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