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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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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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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航发 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下属子公司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担 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单位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纳入合并范 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 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 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 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对方不能提供的, 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动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公司总部及 全级次子公司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的 40%;各子公司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的 40%;单户企业经济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八条 公司按本制度提供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授权权限,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公司直接间接控制、或与公司 存在股权关系范围企业的经济担保,包括:

1.公司对其有直接股权关系的所属单位的担保;

2.有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3.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范围的担保。

4.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 形;

2.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3.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 恶化的明显表现;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调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申请书至少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

2.对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3.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各类担保情况;

4.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 品种、期限;

5.本项担保的融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6.本项担保的融资的用途、经济效果;

7.本项担保的业务的还款的资金来源;

8.对方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9.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出的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10.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担保 经办人)应当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材料是否 真实可靠。防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经办人会同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法 律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 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形成一份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调查报告,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

预算,综合平衡后在对外担保申请书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公司目前的 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担保经办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对外担 保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管理部提 交的所有资料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内的担保数额,单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及累计担保额 已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担保事项,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当 根据提交的有关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 况和信用信誉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资信调查,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审议后逐一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 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 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 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权。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对担保的决议应经参加股东会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对担保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及法律顾问与担保申请人协商并订 立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 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笔担保事项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审验相关决议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的 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 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 终止;争议的解决;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担保经办人必须到 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财务管理部分别为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 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经办人负责监控和处理对外担保的后续事宜,财务 管理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和相关资料,并协助监控和处理对外担保的后续 事宜。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登记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账,登载如下 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 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 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他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 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 情形等。

第二十九条 担保经办人及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对象 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变化及对外担保 和其他负债情况,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重大诉 讼、仲裁以及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商业信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企业 实际控制权等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还款情况等,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 力有无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研、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 要求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或要求被保证对象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

第三十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人与财务 管理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的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采取有 效措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出现重大财产损失、经营亏 损以及其他导致其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形,担保经办人与财务管理部应 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汇报,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以 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 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担保合同保 管期限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担保经办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 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管理部要积极 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 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担保经办人及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 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担保经办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公司必须及时向被担 保人追偿。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报告情 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第四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通过、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对外担保事宜,公司 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 都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