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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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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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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5 年8 月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定)

1 总则

  • 1.1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航发动力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1.2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1.3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1.4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1.5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以内召开。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1.6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两名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股东会的召集

  •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1.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2.2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2.6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3.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 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3.3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3.4 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3.1 规定的情形,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 3.5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3.6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3.7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3.8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2)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9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 个工 作日的规定。

  • 4 股东会的召开

  • 4.1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 内行使表决权。

  • 4.2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4.3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4.4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5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4.6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 (1)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 (2)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3)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

  • 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4.7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4.8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4.9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10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4.11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4.12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13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4.15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5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5.1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表决和事项分类按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5.2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5.3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4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 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对董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 序,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

5.5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5.6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5.7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8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5.9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5.10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5.11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5.12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5.13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5.14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5.15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5.16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5.17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5.18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5.19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6 附则

  • 6.1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 6.2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6.3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6.4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