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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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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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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5 年8 月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1.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 1.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

2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 2.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 2.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 2.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2.4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3.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3.2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 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 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认为应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及时登记并报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材料 由证券投资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3.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3.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 3.5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 证券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

  • 3.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3)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 3.7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4 责任与违规处罚

4.1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5 附则

  •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5.2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5.3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