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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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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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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本次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新增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航动力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
管理制度。
1.2 目的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
3. 新增
1.3 释义
1.3.1 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
1.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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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
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4.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合法为原则,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
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2)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
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3)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4)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5)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5. 新增
1.5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媒体应经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决议后两个工
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6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
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非正式公告方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7.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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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9.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2 应披露的信息
10. 新增
2.1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1. (一)定期报告,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
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2.2 定期报告
2.2.1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
2.2.2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2.3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2.2.4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半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
求。
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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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2.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2.2.6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2.7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2.8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
2.2.9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
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进行
预约披露调整。
12. (二)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6、公司1/3 以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2.3 临时报告
2.3.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财产购置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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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1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
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2.4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4.1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
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4.2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经批准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的应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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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公告上市公告书。
2.4.4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2.4.5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2.4.6 本制度2.4.1 条至2.4.5 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4.7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1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
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
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定。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
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行使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信
息披露具体事务。
15.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
删除
16. 第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3.3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
3.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其他成员通报,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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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其他成员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3.3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3.4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3.3.5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7.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
东的职责:
1、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2)其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
上述一致行动人的职责:
3.4.1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其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新增
3.6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要督促本
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
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
19.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实施情况评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
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删除
20.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4 信息披露发布审批程序
21. 新增
4.1 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进行合规性审核。
22. 新增
4.2 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组织证券投资部相关人员披露
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23.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为:
(一)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做出的决
议、决定,其内容需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起草信息披露公告,董事长负责审核。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由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3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
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副
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
审核;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各子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
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各自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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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
会各成员通报,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在征得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的同意后,先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完成披露后尽
快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4.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公告由董事会秘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核通过后在
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4.4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
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25. 第五章 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
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
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
见安排。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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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
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
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督。
26.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且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1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2.3.1 规
定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7.2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8.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
7.3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
29.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前,子公司应将相关的信息报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完整、准确的反映
公司相关情况;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
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7.4 公司在制定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本部要求将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完整、
准确的反映公司相关情况;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0. 新增
8.6 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按公司保密规定,履行保
密审核程序,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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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增
10.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
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2.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行。原《南方宇航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10.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除修改以上条款外,对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号进行了调整,其他内容不 变。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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