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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Oct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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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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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
1.3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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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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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新增 1.4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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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4)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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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新增 1.5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5.1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 投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含收购、出售、重组、租 赁、委托管理、许可、赠送或减免)、项目合作开发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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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5.2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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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1.6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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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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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1.6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
| 6.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 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 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 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 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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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3.1 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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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3.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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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8.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删除 |
| 9.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4.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10. | 新增 4.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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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 ||
|---|---|---|
| 11. | 新增 4.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还应遵守网络投票系统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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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 4.4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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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单位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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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增 4.5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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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增 4.6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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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新增 4.7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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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4.8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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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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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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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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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新增 4.16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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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新增 5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5.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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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增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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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新增 5.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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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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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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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5.5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2)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 会场; (3)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定执行。 |
| 25.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
5.6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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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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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5.10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 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27.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5.11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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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5.13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
5.15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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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保存期限不少于 5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50 年。
除以上条款,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编号进行了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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